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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重工商大〔2023〕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鼓励学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1-2016)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本校在职教职工(含学校聘用制人员、劳务派遣),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本校学生。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的归口管理工作,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申请与审核、专利资助、专利实施与转化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专利外的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五条 执行学校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重庆工商大学。

职务发明包括:

(一)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各类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二)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第六条 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并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化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意见,科研处提出处理细则,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科研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三章 专利申请与审杳

第九条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逐步建立健全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或部门在申请专利前的技术评估作用明确评估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转化。

第十条 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填写《重庆工商大学专利由请前评估表》(见附件1).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原则上应包括以下资料:①文献检索报告,包含”三性(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文献检索结果,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 分析;②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府用前暑 ;④相关附阁及其说明等。

第十一条 发明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组织至少了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 )对专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评估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新点;(二)评估完成发明创造的程度;(三)评估市场推广价值及转化前景;(四)评估申请策略或战略价值方面附加价值(五)评估专利是否能够获得真正有效的保护,二级单位评估后报科研处审核。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专利进行可行性评估、权属审校、系统备案等,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对于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可通过经学校推荐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也可征得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办理专利申请。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发明人书面承诺成功实施该成果后将扣除成本后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学校后,可以自行决定专利申请及技术转化事项。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十天内,将电子专利证书上报科研处登记存档,并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四章 专利转化

第十五条 专利转化是指学校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进行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等)、向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与他人共同实施、作价投资入股等以取得相应收益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及团队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转让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到技术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但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相关场地费用、设备费用、人员工资等)。专利成果的实施和转化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时,要明确专利项目的具体信息、授权性质、具体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付价款的方式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数额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时,应以重庆工商大学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转让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利转化由科研处牵头负责,协调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一条 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学校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及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在专利转化后以“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专利所涉及的相关科研绩效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按《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工商大学专利工作实施办法》(重工商大〔2007〕3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商大学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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